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
决定涉及专利法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23条,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6条。具体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专利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1、增加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具体修改参见决定第二十三条。在当前的专利实践中,业界越来越发现仅靠“填平原则”已不足以遏制恶意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且可使故意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对故意侵权人构成威慑,从而有利于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本次专利法修改提高了法定赔偿额,现行专利法(2008年专利法)的法定赔偿标准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而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参见决定第二十三条。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显然将非常有利于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2、完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证据规则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参见决定第二十三条)
3、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具体包括: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一步进行完善;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职能;增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合案处理以及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关具体修改,可参见决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本次专利法对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次专利法修改还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参见决定第五条)
通过在专利法中增加这两条民法基本原则,将有利于遏制实务中编造、伪造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进行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利用专利权恶意发起侵权诉讼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体包括: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参见决定第一条);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参见决定第九条);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修改为15年(参见决定第十二条)等。
3.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为弥补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保护期损失,本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参见决定第十二条)
此外,还增加了对新药因上市审批占用时间而导致专利权期限损失的补偿,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参见决定第十二条)
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主要修改包括:
1、增加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处置制度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明确赋予了单位对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的处置权,即,“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参见决定第二条)
2、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参见决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完善和适应性修改。(参见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作者:赵礼杰,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