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读

作者:赵礼杰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进行具体规定。《解释》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对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创新保护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的条文共7条,对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其中,《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也就是说,《解释》明确了在知识产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领域,“故意”和“恶意”的含义是一致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时机

《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明确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条件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进行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并进一步例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六种情形,包括: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四、明确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并进一步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包括: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法律都各自作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先后次序。此外,不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包括合理开支的规定亦存在不一致之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应的部门法;并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方式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方式,即,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并且进一步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七、明确《解释》的施行时间

《解释》第七条明确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合规与风控

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合规与风控

发表于《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白皮书2020》,系该白皮书第6.4章,作者:赵礼杰

一、企业商标合规与风控概述

商标是品牌的载体,对企业的商业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管理,是包括人工智能企业在内的所有实体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企业的商标管理,主要包括商标的合规管理与商标的风控管理两项最重要的内容。

其中,商标合规,是指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活动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相一致。商标风控,则是指对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种商标风险进行防控。本章的商标风控采用广义,包括对商标合规风险的防控。也就是说,本章的商标风控是比商标合规更广泛更深入的商标管理活动。

二、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合规要点

商标合规,是商标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对于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商标合规管理应把握如下要点:

(1)商标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商标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不少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商标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商标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标合规管理应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相关环节

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涉及市场、销售、财务、制造、研发等各个部门,只有把商标的合规管理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由市场、销售、财务、制造、研发等各个相关部门充分参与,企业的商标合规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人工智能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企业,更应重视将商标合规管理完全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唯有如此,才可能真正做好商标的合规管理。

将商标合规管理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相关环节,主要包括两个维度的管理工作,一个维度是要将商标合规管理的全部业务类型都科学的管理起来;另一个维度则是指需要把每一项具体的商标合规管理的业务类型的全部流程都科学的管理起来。

(3)应建立科学的适合企业自身实际需求的商标合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所有企业而言,如果希望各项商标管理的举措能够科学有效地得到落实,都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商标合规管理制度。商标合规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商标合规行为准则、商标合规制度规范、商标合规管理流程、商标合规管理表单等内容。首先,商标合规管理制度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合理地对企业管理层、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普通员工的商标合规职责进行规范,从而使得企业的商标合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商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商业需求,并在制度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最后,商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基础,落实是关键,只有真正把商标合规管理制度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商标合规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风控要点

商标风控是对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种商标风险的防控,是比商标合规更广泛更深入的商标管理活动。广义的商标风控,包括对商标合规风险的防控。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风控要点,除了上述的人工智能企业商标合规要点外,还有如下几个要点需要企业给予重视。

(1)应基于企业的商业和业务规划提前做好商标布局

虽然中国并非商标强制注册的国家,但是,基于自身的商业及业务规划提前做好在中国的商标申请与布局,对于企业防控商标侵权风险以及打造和提升自身品牌竞争力至关重要。当然,毋庸赘言,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和布局,对于企业而言也同样重要。包括不少人工智能企业在内的很多科技企业,就曾因自身的商标布局不合理而吃过苦头,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给自己的正常商业运营造成阻碍。

例如:知名科技企业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就曾在2014年11月因自身商标布局不完善被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诉理由是:侵犯了原告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45类)[1]。彼时,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45类)的申请日为2012年8月6日,其涉及的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等。而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线陌陌产品的时间是2011年8月,最早开始申请商标的时间为2011年9月8日;案发时陌陌科技已申请商标超过60个,涉及第9类、第35类、第38类等类别,但未涉及45类。而当时,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刚刚提交上市申请,如果该案处理不当,势必会对其的上市进程造成负面影响。

曾因自身商标布局不完善而卷入多起商标侵权争议的企业还包括知名人工智能企业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即,滴滴),并且该公司还曾因涉嫌商标侵权被迫改过名[2]。该案的始末大致如下: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嘀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桔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院已对此立案。2014年5月20日,小桔科技公司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

以上两个商标侵权争议案件无一例外地表明,对于任何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基于自身的商业及具体业务规划提前做好商标布局,都是商标风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2)应在商业经营中科学使用商标并注重固定使用证据

在商业实践中,很多人工智能企业在使用自身的商标特别是主商标,然而,这些企业对自身商标的使用有时可能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有时即使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却未保留使用证据,从而可能给自身商标埋下因满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和隐患。

在中国商标确权的行政及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以下形式为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等。但是,对于以下情形并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

很多人工智能企业并不重视在商业经营中按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商标,更不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固定,万一相关商标被竞争对手或其他厂商以注册满三年未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很可能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广大人工智能企业应对在商业经营中科学使用自身相关商标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重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的固定和留存。

(3)应积极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商标合法权益

在当代中国,人工智能企业由于处在科技创新的前沿,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应地,人工智能企业的商标权被侵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知名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Face++”商标,就曾被多家企业购买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旷视”商标也曾被某企业注册为微信公众号名称用于人工智能及安防产品的宣传,这些显然都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广大人工智能企业在社会和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针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理论上会越来越多。广大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行政、司法以及平台投诉机制等各种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商标合法权益,防控自身商标被侵犯甚至被淡化的风险。

商标是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广大人工智能企业只有切实做好商标的合规与风控,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品牌优势,赢得竞争先机。衷心地期待广大人工智能企业以及广大知识产权从业者,真正关注和重视商标的合规与风控,并在相关领域多做对业界有益的探索。

[1] 参见网址:http://ip.people.com.cn/n/2014/1125/c136655-26088303.html

[2] 参见网址:http://www.cicn.com.cn/zggsb/2017-06/13/cms97971article.shtml

赵礼杰律师受邀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运营”高级研修班授课

        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运营”高级研修班于在河南郑州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面向从事专利培育、运营等相关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旨在通过学习,使学员掌握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运营的方法、技巧和运营等专业知识。本次培训邀请了包括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赵礼杰律师在内的8位业内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授课。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赵礼杰围绕高价值专利布局的基础知识、总体规划、专利组合与单件高价值专利的布局要点等实务内容进行授课。授课过程中以及课间休息时间,研修人员积极与赵礼杰律师就高价值专利布局进行了深入交流。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韩树刚在概述近年中国专利申请保护概况的基础上,阐述了对高价值专利概念的理解,并以丰富的案例详细讲解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路径和方法。具有丰富审查和培训经验的欧阳石文博士则聚焦高价值专利的撰写技巧,根据高价值专利的几个维度,详细地分享了撰写的总体步骤和高质量撰写的四项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河南中心社会服务工作组副组长赵强以“专利挖掘”为主题,从“贯穿研发项目阶段”和“围绕创新点扩展延伸”两个方面详细地阐释了专利挖掘的方法,给学员们极大的启发。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宋河发教授,首先对前沿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国家主要的专利质量管理政策,然后对“专利质量”、“核心专利”、“必要专利”、“专利池”、“专利组合”等概念进行了深度解读,在分析中国发明专利质量问题的基础上,最后提出针对性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对策建议。随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副总经理马天旗以“高价值专利的筛选与评估实践”为主题,一方面讲解了国内外及IP7+高价值专利筛选及评价体系,另一方面从法律、经济、技术、市场和战略5个维度介绍了高价值专利筛选指标体系。
        北京国知专利预警有限公司咨询总监裴军讲述了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构建要点,对“单一专利”和“多个专利组合”培育的不同策略与要点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分析。四川大学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巴特老师幽默风趣丰富讲授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方案,从“范畴-导向-风险”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此次研修班师资力量雄厚,聚焦高价值专利前沿理论与实践,研修人员积极与授课专家交流探讨,现场气氛热烈,极大地提升了学员的业务能力,拓宽了学员的工作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