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礼杰律师受邀为中国银联总部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实务培训

2021年6月18日,赵礼杰律师受邀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中国银联总部为专利工程师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实务培训。

赵礼杰律师从企业为什么要进行专利挖掘及专利布局、 专利布局应坚持哪些基本理念、 如何在创新成果中提炼专利创新点、 在金融科技和AI领域如何构建更好的专利组合等内容展开,深入浅出地为参训学员介绍了专利挖掘与布局实操要点。并通过沙盘案例实操,帮助参训学员夯实了课程主要内容。

赵律师的分享注重实操,深入浅出,受到了参训学员的一致认可。

赵礼杰律师受邀为矽睿电子、艾为电子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培训

2021年3月23日下午,赵礼杰律师受邀到上海为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睿电子)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及高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培训。

培训过程中,赵礼杰律师针对科技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思路、风控要点、赋能路径等三方面内容与矽睿电子进行了交流,并详细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把握的五个核心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对象、理念、原则、抓手。“中小企业做知识产权管理,应当坚持‘12345’,1个目标,提升企业的商业竞争力;2个对象,权利和风险。3个理念,赋能、共赢、前瞻。4个原则:全业务、全流程、全嵌入、聚焦关键。5个抓手:团队、文化、规范、资源、工具。矽睿电子的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听了赵律师的分享很受益。

矽睿电子为一家专业分离式金氧半场效晶体管(Power MOSFETs),IC设计公司,具有完整的产品开发能力,包括前端的市场营销、High Density MOS研发设计,并与晶圆代工厂合作开发包含高压及低压的MOSFET制程。

2021年3月23日晚上,赵礼杰律师受邀为艾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及高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培训。培训过程中,赵礼杰律师针对科技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思路、风控要点、赋能路径等三方面内容与艾为电子进行了交流。艾为电子的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听了赵律师的分享很受益。

艾为电子创立于2008年6月,专注于数模混合、模拟、射频等IC设计,为以手机、人工智能、物联网、汽车电子、可穿戴和消费类电子等众多领域的智能终端产品全面提供技术领先且高品质、高性能的IC产品。作为国内智能手机中数模混合信号、模拟、射频芯片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由艾为电子自主研发的声、光、电、射、手五大产品线,成立至今累计六百余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手机及IoT品牌终端,部分产品的性能和品质已达到业内领先水平。

艾为电子是经由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被上海市政府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多项荣誉,多次承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软件与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公司曾连续多年获评“十大中国IC设计公司”,产品荣获“中国芯”优秀市场表现奖、“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等多项行业殊荣,艾为芯及艾为人的专业技术支持已获得业内各大客户的高度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读

作者:赵礼杰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进行具体规定。《解释》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对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创新保护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的条文共7条,对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其中,《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也就是说,《解释》明确了在知识产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领域,“故意”和“恶意”的含义是一致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时机

《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明确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条件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进行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并进一步例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六种情形,包括: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四、明确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并进一步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包括: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法律都各自作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先后次序。此外,不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包括合理开支的规定亦存在不一致之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应的部门法;并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方式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方式,即,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并且进一步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七、明确《解释》的施行时间

《解释》第七条明确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