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礼杰律师参加“新旧专利法衔接和过渡问题”研讨会并就现有技术抗辩的新旧法衔接发表看法

2018年8月30日,第九届中国专利年会主办了“新旧专利法衔接和过渡问题”研讨会。会上,时任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的赵礼杰律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闫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李春晖参加了研讨会,分别从学术领域、企业主体和法律服务者三个角度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旧法衔接和过渡过程中涉及现有技术抗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现有技术专利的界定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对现有技术的要求中涉及到公开使用的,仅仅关注国内是否有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后,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如果在申请日之前,无论国内外,只要有相同技术被使用公开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时,如果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过程,被告如果能够证明自己被控侵权的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法院也可以判决不侵权,即称之为现有技术抗辩。

李春晖表示,2008年专利法把现有技术适用从“相对新颖性”改变为“绝对新颖性”,其中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现有技术抗辩应采用哪种现有技术的界定。为此,司法解释一出现了,它以责任行为发生时法律确定的现有技术范围为准;但后期最高院又出台司法解释二,它则是以专利申请时的法律规定确定现有技术范围。李春晖说,司法解释二是以从旧兼从新原则做出的选择,突出了权利人的权利,但实践中可能会产生赋权的权利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冲突,不利于创新和保护的平衡,容易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不公。

赵礼杰律师从企业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说,如果从相对“狭隘”的角度讲,肯定更希望这个现有技术抗辩是一个相对狭隘(保护企业权益)的概念,但是,2008年专利法修订的时候把相对新颖性修改成了绝对新颖性,就是为了和世界接轨。“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觉得应该是按绝对新颖性的要求来做规范,这样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更能鼓励创新。”

易继明教授强调:“赋权的权利行为和责任行为是不一样的,这体现在新法和旧法在适用的过程当中,怎样正确看待权利行为。一般情况下,权利和行为是对称的,行为权利、行为责任是一体的。新法和旧法交接过程中发生不对称的时候,怎么更好地适用和符合临时交往的规则,这是一个主要的法律观念。”

“现有司法解释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司法者是否有勇气去直面去改变或是去平衡,这也是体现国家司法改革的力度和决心。”易继明说。

“当然,这些法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法理上的具体阐述,以及理论上的碰撞,事实上也在推动着我们的司法改革,包括一些立法层面重大举措的改变。”闫冬说。

涉及新旧专利法的相关判断标准的最具代表性的是格力诉奥克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奥克斯侵权并判令奥克斯赔偿格力公司4000万。但是,奥克斯公司从日本公证获取了和格力涉诉专利对应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该产品在2007年也就是格力涉诉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日本广泛使用了。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双方都有借鉴国外产品的可能,按照现在的标准来看肯定不是创新,就是因为格力先于奥克斯申请了专利,而当时的现有技术抗辩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从而奥克斯就被依照旧法认定为构成专利侵权。如此认定,到底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新法实施后对于理论上应适用旧法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到底是否应当考虑参照新法处理,的确值得商榷。